法律分析:
    一重利好,明確2021年新備案的集中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上網電價執行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此前,行業普遍預期2021年新能源項目在平價上網條件下,還將延續通過競爭性方式形成上網電價?!锻ㄖ访鞔_新能源項目直接執行燃煤發電基準價,體現了國家對支持新能源加快發展的高度重視。
    二重利好,強調新建項目可自愿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而且這個上網電價是為了更好的體現綠色電力價值,這意味著光伏等新能源市場化交易價格有可能要比燃煤基準價高,與市場化交易會拉低電價的此前行業預期明顯不同。
    第三重利好,對于目前成本仍較高、但未來又具備發展空間的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將定價權下放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條件比較好的地方(如廣東、江蘇、福建等海上風電資源較好省份)可以出臺地方性支持政策,既不增加國家補貼,又推動相關行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
《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管理包括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項目備案管理、電網接入與運行、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等環節的行政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承擔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技術管理工作。